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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傑出貢獻獎勵基準如下:一、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宜,績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二、對全民國防教育之內涵、實務之研究、發展、策劃、宣導、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三、其他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國防部每年於全民國防教育日前一週,統籌辦理獎勵一次。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辦理,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符合條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五月底前報送國防部審查。

獎勵頒給之方式如下:一、獎狀。
二、獎牌。
三、其他獎勵方式。
前項獎勵之頒給,經國防部審查通過,報請國防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發之。
第一項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編列。

本辦法自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