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傑出貢獻獎勵基準如下:一、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宜,績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二、對全民國防教育之內涵、實務之研究、發展、策劃、宣導、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三、其他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