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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傷亡人員,依下列規定給與補償:一、死亡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受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程度給與補償:(一)一等身心障礙給與二十個基數。
(二)二等身心障礙給與七個基數。
(三)三等身心障礙給與三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一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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