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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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