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一、有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