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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一、有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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