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專案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專案許可居留證:一、有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二、事後經鑑別非為被害人。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四、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