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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消防局副局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現任或曾任消防機關警監四階以上主管職務。
二、現任或曾任消防機關警監四階以上職務二年以上。
三、現任或曾任縣(市)消防局副局長或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三年以上。
四、現任消防機關科長,並曾任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或中隊長,或縣市消防局大隊長,或港務消防隊隊長職務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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