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下列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前二校四個月以上消防教育結業。一、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二、縣(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長。三、特種搜救隊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四、港務消防隊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前項消防教育,應於進用前完成。本標準施行前警官學校警佐班結業之人員,視為具有第一項所稱消防教育結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