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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隊小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同職序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辦事員職務,並曾任隊員一年以上。
四、現任消防隊員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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