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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隊分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結業。
二、現任消防機關相當科員以上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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