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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擬任機關、學校辦理查核工作,應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榜示錄取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曾任限期服務警(隊)員申請補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教育訓練者,於核准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
擬任機關、學校於前項查核工作辦理完竣後,必要時,得於任用警察官前,再辦理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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