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擬任警察官人員之查核項目如下:一、刑案紀錄資料。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四、國籍、戶籍資料。五、學歷、經歷資料。六、受監護宣告資料。七、身心健康狀況。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