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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
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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