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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租屋服務事業,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
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廢止其租屋服務事業之認定,並公告之。
第四條規定受委任之租屋服務事業,其評鑑結果,依前二項規定及委任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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