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申請: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括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