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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長兼任。
委員若干人,由縣政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一、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
二、鄉(鎮、市)公所農業課長(建設課長)。
三、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代表十人至十五人。
四、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重劃區如跨連二個以上鄉(鎮、市)時,得由有關鄉(鎮、市)依前項規定原則相互協調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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