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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局為統合協調情報工作,得召開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所作成之協議,各出席或列席之機關應確實執行。
前項執行情形,本局應以書面定期向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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