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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政府機關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相關資訊時,除彙送其上級機關或權責機關處理外,應即彙送國家安全局。
但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所定者,應循保防機制轉送國家安全局。
國家安全局獲取之相關資訊,得轉送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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