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常委會會議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第一次常委會由議長召集之。但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主席由常務委員互推擔任之,並負責召集下一次會議。議長、副議長及秘書長得列席會議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