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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3條

常委會會議每月舉行例會一次。
第一次常委會由議長召集之。
但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主席由常務委員互推擔任之,並負責召集下一次會議。
議長、副議長及秘書長得列席會議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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