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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小組以全體國民大會代表為當然委員。
置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各政黨協商推薦常務委員六十人組成,常務委員任期至下次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連選得連任一次。
常務委員如缺席三次者,以自動辭職論,由各政黨推薦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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