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8

八、依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在第四條規定期限屆滿,已選出各達總額三分之二時,得為合法之集會及召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