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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3

三、依照憲法應由各省市議會選出之首屆監察委員,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得由各省市現有之參議會選舉之,其任期以各省市正式議會選出監察委員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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