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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2

二、憲法公布後,國民政府應依照憲法之規定,於三個月內制定並公布左列法律:(一)關於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
(三)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罷免。
(四)關於監察委員之選舉、罷免。
(五)關於五院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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