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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研究改進考選工作,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掌理考選政策、制度及考試方法、技術,暨其他有關考選工作綜合策劃之研議與諮詢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由本部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及有關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遴聘得連任。
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中派兼之。
幕僚作業由考選規劃司辦理。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之議案,送本部有關單位規劃實施。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