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由本部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學者專家。二、本部及有關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遴聘得連任。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