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核發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十一之同意文件(以下簡稱個案同意)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二萬元。

事業申請展延個案同意期限、補發個案同意文件或變更個案同意文件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而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者,免繳納審查費。

本標準所規定之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