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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106CFU/g以下。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