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