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