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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其審查費基準如下:一、每案申請審查一項至五項產品:新臺幣五百元。
二、每案申請審查六項至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元。
三、每案申請審查十一項至二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每案申請審查二十一項以上產品:新臺幣二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