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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條例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工程設計發包、施工、考核及工務行政等事項。
二、港灣疏浚及回填等工程事項。
三、文書、事務、出納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四、港區之調查測量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工程擴建維修事項。

本處設三課、五工務所、一勘測隊,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

本處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工務、浚港課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隊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十人,幫工程司十三人,工務員二十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課員二人,監工員六人,書記一人,領班一人,事務士六人,操作士二十人。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