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一次製造或安裝之經驗或能力,應以單一機組認定。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經歷之認定方法,以下列證明文件為準:一、三年內之銷售或承攬工程契約書,足以認定其所載之空調主機噸數或冷凍主機馬力者。
二、統一發票影本或結算證明書,足以證明為前款契約行為之金額者。
三、簽收單、驗收單或完工證明,足以證明完成第一款之契約行為者。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能力之認定方法,以各級冷凍空調業所聘僱技師與技術士之年資及經驗為準,其標準如下:一、特等冷凍空調業:(一)技師:1.年資:取得技師證書六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
(二)技術士:1.年資:取得技術士證六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
二、甲等冷凍空調業:(一)技師:1.年資:取得技師證書四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未滿五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二)技術士:1.年資:取得技術士證四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未滿五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三、乙等冷凍空調業:(一)技師:1.年資:取得技師證書二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未滿二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二)技術士:1.年資:取得技術士證二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未滿二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四、丙等冷凍空調業之技術士:(一)年資:不限。
(二)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下冷凍工程。
技師或技術士應繳驗經公證或認證之服務證明書,以證明前條所定之年資及經驗;服務證明書應包含曾參與之工程名稱、地點、主機噸數或馬力、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及相關資料。
前條所定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技師及技術士,應分別符合下列資歷:一、技師:依技師法領有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機械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技術士:領有政府發給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