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經歷之認定方法,以下列證明文件為準:一、三年內之銷售或承攬工程契約書,足以認定其所載之空調主機噸數或冷凍主機馬力者。二、統一發票影本或結算證明書,足以證明為前款契約行為之金額者。三、簽收單、驗收單或完工證明,足以證明完成第一款之契約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