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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一、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門票費。
三、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費。
四、資料複印費。
五、外牆懸掛宣導物使用費。

本館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本館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本館外牆懸掛宣導物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