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一、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費。二、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門票費。三、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費。四、資料複印費。五、外牆懸掛宣導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