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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為經費預算編列之依據,其編製應符合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一):一、概況:設立依據、目的及組織概況,並附組織系統圖。
二、各工作項目:工作名稱、重點、經費預算需求及預期效益。
三、年度預算概要:收支營運、現金流量及淨值變動概況。
四、前年度及本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果概述。
五、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之說明。
六、其他重要事項。

財團法人經費預算之編製,應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秉持零基預算精神,依年度工作計畫,並審酌工作事務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排列優先順序後,妥善規劃運用。

財團法人工作報告之編製,應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檢討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財團法人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二):一、設立依據。
二、設立目的。
三、組織概況。
四、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形概況。
五、年度各工作項目達成情形之檢討。
六、財務報表。

財團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