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海軍技術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理。

本校以培養海軍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與資訊之教學、研究、推廣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本校設航海事務部、戰鬥系統部、動力系統部、學員生大隊部、勤務連。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本校置副教育長、部主任、處長、組長、主任、大隊長、副處長、主任教官、教官、參謀、輔導長、中隊長、連長、副中隊長、排長。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