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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使用人員,使用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八百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使用人員至遲應於住宿當日二十三時以前進住。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