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