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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