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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下列文件準用人民書狀之處理程序:一、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相關規定移送本院審查之案件。
二、審計機關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案件。
三、各機關團體送請本院查辦之案件。
四、本院委員建議查辦之案件。
五、有關公務人員或機關之工作設施違法失職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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