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受理之處理:一、被訴人非本院職權行使對象者。二、陳訴事由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三、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四、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五、陳訴人自誤訴願或訴訟程序或放棄權利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案件,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仍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