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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申請覆查案件之審查及覆查報告之處理,由各相關委員會為之,但監察院會議決議調查之案件,委員會審查處理之結果,應提報監察院會議。
同一案件之覆查,以一次為限。
覆查委員至少二人,原調查委員不得參加,但得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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