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