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一、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