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