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