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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機關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各機關對於經依法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提供公務人員處置或使用。
但其他法規已規定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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