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參事之權責如下:一、關於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回上一頁